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、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(guī)章和文件的決定
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、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(guī)章和文件的決定
發(fā)布日期:2025-12-31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
(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,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扎實推進全面依法治省,維護法制統(tǒng)一,省政府決定對6部省政府規(guī)章予以修改或廢止,對9件省政府文件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。

一、修改省政府規(guī)章2部

(一)對《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》(2011年5月18日,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)作出修改:

1.修改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九條。

(1)將第十三條修改為:“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,應按國家及行業(yè)工程量計算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,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;非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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